1、國(country)務院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第二章,第21條規定,起重機械的(of)安裝、改造、重大(big)維修過程,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(of)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;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(of)不(No)得出(out)廠或交付使用(use)。
2、國(country)務院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第三章,第28條規定,特種設備使用(use)單位,在(exist)安全檢驗合格有限期滿前一(one)個(indivual)月應向經核準的(of)檢驗檢測機構提出(out)定期檢驗要(want)求,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(No)合格的(of)特種設備不(No)得繼續使用(use)。
3、使用(use)單位由設備管理部門設備員負責報檢。
4、起重機械目前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(No)超過二年。
5、安全檢驗合格标志置于(At)顯著位置。
6、檢驗檢測報告歸入技術檔案。
7、結合機械設備的(of)定期檢查,做好設備定期、不(No)定期的(of)檢查維護,委派專人(people)對設備的(of)安全保護裝置和(and)指示裝置進行檢查,以(by)确保安全裝置齊全、靈敏、可靠。重點對以(by)下部件進行檢查:
(1)防墜安全器。工地(land)上(superior)使用(use)中的(of)升降機都必須每三個(indivual)月就要(want)進行一(one)次墜落試驗。對出(out)廠兩年的(of)防墜安全器,還必須送到(arrive)法定的(of)檢驗單位進行檢測試驗,以(by)後每年檢測一(one)次。
(2)安全開關。如圍欄門限位、吊籠門限位、頂門限位、極限位開關、上(superior)下限位開關、對重防斷繩保護開關等。
(3)齒輪、齒條的(of)磨損更換 。
(4)緩沖器。
(5)樓層停靠安全防護門。在(exist)設置停靠安全防護門時(hour),應保證安全防護門的(of)高度不(No)小于(At)1.8m,且層門應有聯鎖裝置,在(exist)吊籠未到(arrive)停層位置,防護門無法打開,保證作(do)業人(people)員安全。
(6)基礎圍欄。基礎圍欄應裝有機械聯鎖或電氣聯鎖,機構聯鎖應使吊籠隻能位于(At)底部所規定的(of)位置時(hour),基礎圍欄門才能開啓,電氣聯鎖應使防護圍欄開啓後吊籠停車且不(No)能起動。
(7)鋼絲繩。各部位的(of)鋼絲繩繩頭應采用(use)可靠連接方式,繩卡數量和(and)繩卡間距與鋼絲繩直徑有關。
(8)吊籠頂部控制盒。吊籠頂部應設有檢修或拆裝時(hour)使用(use)的(of)控制盒,并具有在(exist)多種速度的(of)情況下隻允許以(by)不(No)高于(At)0.65m/s的(of)速度運行。在(exist)使用(use)吊籠頂部控制盒時(hour),其它操作(do)裝置均起不(No)到(arrive)作(do)用(use)。此時(hour)吊籠的(of)安全裝置仍起保護作(do)用(use)。吊籠頂部控制應采用(use)恒定壓力按鈕或雙穩态開關進行操作(do),吊籠頂部應安裝非自行複位急停開關,任何時(hour)候均可切斷電路,停止吊籠的(of)動作(do)。